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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79号的通知要求,凡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须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一式二份),同时附送以下材料(均为复印件):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 2)工商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4)海关签发的自行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企业章程。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证件,向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退税机关审核后发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如果出口企业发生变更企业名称、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等,应于变化后的30日内,到退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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