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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行社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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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审对象: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企业(者)

2、初审内容:

(1)有固定的6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过培训并持有省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理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4)有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

3、申报资料:

(1)书面申请书;

(2)旅行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4)旅行社章程;

(5)旅行社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2名)、专职导游(3名)及专职财会人员的资质证明;

(6)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租房协议);

(8)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4、办理程序:申请----初审----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5、办理时限: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内

6、承办科室:行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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