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审对象:旅行社业务经营企业(者)
2、初审内容:
(1)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社或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门市部。
(2)有固定的6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场所;
(3)有经过培训并持有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理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4)设立分社的旅行社必须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的要求。
3、申报资料:
(1)书面申请;
(2)经理及其工作人员的资质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租房协议);
(4)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5)分社还必须有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同时,还须有为宁波每年输送游客5000人次的承诺。
4、办理程序:申请----初审----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5、办理时限: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
6、承办科室:行业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