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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旅游区、度假区及其它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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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审对象:从事开发建设风景区、旅游区、度假区及旅游项目的各类企业。
2、初审内容:
(1)风景区、旅游区、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旅游建设项目;
(2)新建、改建、扩建星级饭店(综合性度假村)、大中型旅游娱乐设施、水上旅游项目、主题公园、客运索道、缆车等建设项目。
3、申报资料:
(1)申请书;
(2)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规划文本;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基础设施建设概况;
(5)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4、办理程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前,报本局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
5、办理时限: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
6、承办科室:行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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