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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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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

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被许可人:
企业(组织)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有无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申请考核和证书费500元/证。产品检测和专家现场考核费按规定收取。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名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 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4号令)第五条第三款“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准许生产相关产品的证明;
(三)具有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检测条件;
(四)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管理体系,产品符合相应的危险品包装容器(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2.5升以下小型气体压力容器如喷雾罐、打火机、中型散装容器、便携式罐体、大包装)标准。

材料明细:


办理程序:
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申请产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对申请单位进行生产现场考核。
  (四)考核完成后,直属检验检疫局将考核材料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考核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1、提交材料目录
  (一)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生产用主要设备、工艺设备、主要外购、外协件明细表;
  现行的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文件;
  必要的检验、试验用主要设备、仪器、工具明细表;
  (五)提供国家检总局出口危险品包装检测实验室的合格报告(天津局负责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2.5升以下小型气体压力容器如喷雾罐、打火机、中型散装容器、便携式罐体、大包装检验;山东局负责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包装检验;常州局负责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包装检验;浙江局负责2.5升以下小型气体压力容器如喷雾罐、打火机、便携式罐体检验;宁波局负责2.5升以下小型气体压力容器如喷雾罐、打火机、便携式罐体检验)

办理程序示意图:

结果查询:

主要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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