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部3号令);
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
6、《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
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8、《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
9、《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8号);
10、《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7号)
11、社保文件
(二)审查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用地指标使用是否合理。
3、土地权属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
4、补充耕地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已落实补充耕地项目,项目是否已完成,是否已按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
5、建设用地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在易发区是否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建设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压覆重要矿床的有否提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
7、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否落实。
8、涉及林地、水域等,是否已经相关部门同意;是否涉及违法用地、有无群众信访举报,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补办的,是否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
9、是否已按规定上缴有关税费。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附件如下: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批次建设用地的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
3)年度计划批复或指标帐册复印件;
4)实地踏勘表(一个批次一张,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5)县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6)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呈报意见表;
7)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8)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
9)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书(无压覆重要矿产和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不需提供);
10)标明用地范围的万分之一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报国务院项目需提供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1)社保文件;
2、农用地转用方案。附件如下:
1)市、县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2)标明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补充耕地方案。附件如下:
1)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意见;
2)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文件;
3)易地委托补充垦造耕地合同;
4)垦造耕地项目现状图;
5)垦造耕地项目竣工图;
6)标明补充耕地范围的万分之一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报国务院项目需提供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4、征地方案。附件如下:
1)草签的征地补偿协仪;
2)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有到会人员签名);
3)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4)县级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情况的说明;
5)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未收到听证申请的情况说明(申请听证的提供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纪要);
6)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收回利用国有土地的提供《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表》;
7)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统一标注80坐标系,经县级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农民建房批次可不提供勘测定界图)。
属下列情况的,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
1) 市政府用地请示;
2) 报部项目补充耕地申请确认表;
3) 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4) 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程序的相关说明;
5)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土地开发用途的说明;
6)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2、经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
1) 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2) 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 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建议书(涉嫌犯罪的应提交土地犯罪移送书复印件):
4) 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