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返回首页 网站搜索 网站群搜索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 网上办事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土地房产 > 办事指南

建设用地审批
   访问次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的规定:
    (1)征用土地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A:基本农田
    B: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C:其它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临时用地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
    3、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规定:
    A:实行一户一宅制
    B:家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C:占用农用地,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让批准手续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D:防止城镇人口到农村建别墅,取消了原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城镇非农业人口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占用农用地,不得超标准建房。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旧版回顾 | 政府信息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承办
浙ICP备05000026 | 访问量: | 网站管理员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