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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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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期限:17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审批)
  收费情况:收费
  (1)收费依据:国发〔1983〕184号、浙土(建)字〔1992〕4号、财外〔1995〕105号、甬政发〔1996〕151号
  (2)收费标准:□不收费
  年检情况:□定期年检□不定期年检√不年检
  设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
  文件名称及文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20条、第21条;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0条、第五章第21条。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2、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建规划;
  3、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1份;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1份;
  3、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各1份;
  4、初步设计批复或其它有关设计批准文件1份;
  5、建设单位资质证明(工商营业执照)1份;
  6、涉及的有关部门意见1份;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地价评估报告或其它地价依据各1份(原件);
  8、宗地勘测成果表、宗地勘测定界图各1份(发证增加1份);
  9、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1︰500或1︰1000)1份(具有资质等级单位设计);
  10、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1份(发证);
  11、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各1份(发证);
  12、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13、政府“两公告一批复”各1份(涉及集体土地征用补偿);
  14、征地协议(涉及集体土地征用补偿);
  1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
  16、批次用地批准文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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