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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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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被许可人:
企业(组织)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31条

申报条件:

材料明细: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每年5月31日前)

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核准  
办事责任:(A) 由窗口审查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并进行初审,经核准员核准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作出办事承诺时限,由民政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B) 对填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全的,初审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当场补正或在5日内补全。 (C) 不予许可的,告知不予许可的决定及原因,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D) 镇海区民政局履行监督。       

办理程序示意图:

结果查询:

主要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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