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等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设立登记
申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领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缴纳登记费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全体发起人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应为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对;资信证明应为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注册资本已到位的企业毋须出具);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
(7)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8)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9)发起人协议;
(10)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13)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缴纳登记费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l 变更企业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股东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如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登记机关的毋需提交);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l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股东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如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4) 《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5)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6) 发起人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7)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l 变更经营范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股东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如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4)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变更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l 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股东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如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4)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 验资报告;
(6)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决议做出之日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在30日内报纸上公告3次的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报告或者债务担保证明;
(8)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l 变更住所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股东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如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 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l 增设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股东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如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l 撤销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股东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如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撤销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 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l 变更法定代表人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股东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如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 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 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l 变更经营期限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股东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如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4)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注: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备 案
备案应提交的文件
l 股权质押备案: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股东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如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4) 投资各方同意的质押合同;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董事(监事)备案: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新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和原董事(监事)的免职文件;
(3) 新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4) 新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l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新章程;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大会决议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法院破产裁定的文件;
(3) 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经营期限已满的除外);
(4) 股东大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5) 税务、海关的完税证明和公章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公章缴销证明;
(6) 有分支(办事)机构的,提交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 营业执照正副、本。
年度检验
每年1月1日至5月30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验。
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 备齐有关材料办理年检 → 缴纳年检费,领取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
年度检验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2)年度审计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提交有效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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