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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本中心提出检验申请。 设备的使用单位在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运行发生异常、事故或因生产(生活)需要提前检验时,也应主动提出检验申请。 申请检验及检验时间约定,可采用来人、来函、来电等形式,但必须明确受检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及相关事宜。检验申请单见附件一。 2、现场检验 检验人员到现场实施检验时,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应派人进行监护和配合,并准备设备档案和运行、维修等记录,必要时应准备试验所需载荷。 3、整改 按检规规定,对于需要整改的项目,检验人员应书面以《整改通知单》形式告知设备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对判定为不需复检的整改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在《整改通知单》中对整改结果予以签章确认。 4、复检 检验后,对判定为需复检的,该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与检验人员联系复检事宜。 5、不合格设备的处理 检验后,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应以书面《检验意见书》形式告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组织维修或保养单位进行维修,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自检合格后,重新报检。 6、设备检验合格后,向本中心缴纳检验费,设备检验合格后到本中心领取检验报告和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