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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开业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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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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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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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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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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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 |
企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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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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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收费: |
收费依据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发[1993]第141号、浙财综[1993]第193号)。 收费标准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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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法规)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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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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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材料名称 空表 范本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核准证件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体业主)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 3、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房产使用证明等)复印件一份; 4、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6、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经委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8、个体户所需资料为1,2,3;个人独资企业所需资料为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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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办事程序 受理-制证-发证 办事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1、符合规定且在法律规定办理期限内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输入计算机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结束后将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 2、符合规定但超过法律规定办理期限的,按法律程序先进行处罚,再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结束后将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 3、不符合要求的,把材料退还服务对象,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应带的所有资料及应补办的资料,并告知服务对象办理税务 登记的截止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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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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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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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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