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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变更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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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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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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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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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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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 |
企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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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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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收费: |
收费依据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发[1993]第141号、浙财综[1993]第193号)。 收费标准 6元。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可以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浙国税征[2003]4号,舟国税征[20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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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法规),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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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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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材料名称 空表 范本 1、不涉及工商登记变更提供: ①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税务登记变更表。 2、涉及工商登记变更的提供: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③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④税务登记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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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办事程序 受理-制证-发证 办事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1、符合规定且在法律规定办理期限内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输入计算机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结束后将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 2、符合规定但超过法律规定办理期限的,按法律程序先进行处罚,再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结束后将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 3、不符合要求的,把材料退还服务对象,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应带的所有资料及应补办的资料,并告知服务对象办理税务登记的截止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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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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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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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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