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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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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变更税务登记

受理机构:

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岗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许可人:
企业(组织)

承诺期限:
即办

有无收费:
收费依据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发[1993]第141号、浙财综[1993]第193号)。
收费标准 6元。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可以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浙国税征[2003]4号,舟国税征[2003]1号)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法规),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章)。

申报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材料明细:
材料名称 空表 范本
1、不涉及工商登记变更提供:
①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税务登记变更表。
2、涉及工商登记变更的提供: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③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④税务登记变更表。

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 受理-制证-发证  
办事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1、符合规定且在法律规定办理期限内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输入计算机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结束后将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
       2、符合规定但超过法律规定办理期限的,按法律程序先进行处罚,再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结束后将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
       3、不符合要求的,把材料退还服务对象,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应带的所有资料及应补办的资料,并告知服务对象办理税务登记的截止时限。


办理程序示意图:

结果查询:

主要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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