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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发票领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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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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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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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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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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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 |
企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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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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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收费: |
收费标准 申请新办(换证)30元/证;登记证正本镜框10元/只 收费依据 浙价发(93)141号、浙财综(93)193号、浙财综字(2002)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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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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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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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携带以下资料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一)各类企事业单位 1、主管部门(仍须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批准文件; 2、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验资报告; 4、章程或合同(协议书); 5、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注册登记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6、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 7、企业办税人员会计上岗证; 8、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代码证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个人合伙制企业,还须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合伙协议书。 (二)纳入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登记证; 2、技术监督局《统一代码证书》; 3、社会团体法人及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 4、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三)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副本; 2、业主身份证; 3、店面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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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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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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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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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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