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返回首页 网站搜索 网站群搜索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 网上办事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纳税 > 办事指南

地税税务登记
   访问次数:
  
项目名称:
地税税务登记

受理机构:

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岗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许可人:
企业(组织)

承诺期限:

有无收费:
收费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发[1993]第141号、浙财综[1993]第193号)。
收费标准:6元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法规),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章)。

申报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材料明细:
1、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包括租房协议、房产证、房产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1份
4、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受理-制证-发证  
办事责任: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1、符合规定且在法律规定办理期限内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输入计算机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结束后将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 2、符合规定但超过法律规定办理期限的,按法律程序先进行处罚,再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结束后将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3、不符合要求的,把材料退还服务对象,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应带的所有资料及应补办的资料,并告知服务对象办理税务登记的截止时限。


办理程序示意图:

结果查询:

主要监管措施: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旧版回顾 | 政府信息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承办
浙ICP备05000026 | 访问量: | 网站管理员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