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市绿色农产品生产管理,规范市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生产粮食、食用油料、瓜菜、水果、茶叶、花卉、养殖的水产品、畜禽产品、蜂产品的基地,均可申报市绿色农产品基地认定。 第三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市绿色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包括龙头企业、农场、产业协会等)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以县、镇(乡)、村区域为单位组织市绿色农产品生产的,可以由该组织统一提出申请。 第四条 市绿色农产品基地认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双重检测。 第五条 凡申请认定的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生态环境符合本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市绿色农产品)产地标准; (二)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种植业1000亩以上;规模猪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肉禽饲养年饲养量5万羽以上;蛋禽饲养年饲养量1万羽以上;水产养殖业1000亩以上、网箱养殖1000只标准网箱以上、工厂化养殖2000平方米以上;茶叶300亩以上;水果1000亩以上;竹笋1000亩以上;花卉500亩以上); (三)有相应的本市绿色农产品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生产技术规程; (五)基地内主导农产品质量达到本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市绿色农产品)质量标准; (六)基地内主导农产品有注册商标。 (七)有完善的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绿色农产品基地申请表; 2、所在地县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 3、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基地的执行标准; 5、主导农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的10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市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的10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核,并报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后,委托质检机构进行环境和产品质量的检测。检测合格的,报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并公告。检测不合格的,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条 基地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对通过认定的市绿色农产品基地设立保护性标志。标志必须标明基地范围、规模、认定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所执行的标准、质量承诺等,实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市绿色农产品基地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九条 市绿色农产品基地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县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地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的市绿色农产品生产过程记录和产品质量自评报告,进行年审,审查合格的批准其继续使用,并将年审情况报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认定的基地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有效期内,应接受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的质检机构对其基地环境、产品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注销证书,责令其取消已设立的保护性标志,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一条 市绿色农产品基地须接受质检机构对环境、产品的检测,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检验费用。 第十二条 市绿色农产品基地管理细则由市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