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返回首页 网站搜索 网站群搜索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 网上办事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知识产权 > 办事指南

专利纠纷案件调处指南
   访问次数:
  
项目名称:
专利纠纷案件调处指南

类型:

被许可人:

承诺期限:

有无收费:
专利案件受理费每件200元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国专利局《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申报条件:

材料明细:


办理程序:
      调处受理
      1、要求调处专利纠纷的单位或个人,需按要求填写“请求书”,并根据被请求人数量提交“请求书”副本。市知识产权办根据专利纠纷调处“请求书”所述内容和所提交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在收到“请求书”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
      2、市知识产权办审查该案并决定受理后,向请求人发出:1)受理案件通知书;2)缴费通知书。请求人应在7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如需委托代理人,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同时交纳费用。
      3、市知识产权办受理该案后,在10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并送达“答辩通知书”。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1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拒绝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市知识产权办根据需要随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
      调处费用
      市知识产权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专利纠纷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和案件调处费,现收费标准经宁波市物价局批准如下:
      专利案件受理费每件200元;
      鉴定费、测试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及车旅费,由当事人负担。
      专利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分担;以处理方式结案的,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的,按比例分担。
       调处内容
       专利纠纷调处工作:1)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请求书、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2)调查核实证据材料;3)通知当事人到达调处地点当场调解;4)制作调解书;5)调解不成的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履行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行政诉讼
       请求人或被请求人对市知识产权办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程序示意图:

结果查询:

主要监管措施:

材料明细: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旧版回顾 | 政府信息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承办
浙ICP备05000026 | 访问量: | 网站管理员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