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审批成立新的建筑业企业。
鉴于目前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增长过快,施工力量已远远大于建设任务的现状,今后要加强对队伍发展的宏观调控,严格资质审批。特别是对新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和非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资质审批要严格把关。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预审而擅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一律不予颁发资质证书。 对于现有建筑业企业因改制、改组、改造而成立的专业施工企业、专项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要给予支持,可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审批企业资质等级。
对于申办总承包企业和综合类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要严格控制,今后要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下进行审批。
二、强化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在资质管理中的否决作用。
对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工伤事故和有出卖证照、资质挂靠、倒手转包、越级承包等违法违章行为的企业,要按《资质管理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缩小承包工程范围、降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一级企业的行政处罚,除吊销资质证书外,建设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可直接对企业作出处罚决定,抄送同级资质管理机构,并报建设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一级企业进行缩小承包工程范围或者降级的处罚,属区域性处罚。在同一年度内,若一个一级企业受到两个及其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域性处罚,建设部将在资质年检时对该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罚。 对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资质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资质管理规定》和本《意见》的精神,授权所辖城市或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进行区域性处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的分工与协作。
资质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筑业行业管理与建筑市场统一管理的重要职责和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行业管理与专业管理、市场管理与行政管理的关系,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质管理的各项工作。
1、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其直属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财务、行政、人事关系直接归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管理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专业厅(局)管理的企业,不能列作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的直属企业。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直属企业投资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其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均应纳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范畴。
2、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审批直属企业资质及核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权限为:与本部(总公司)的业务直接相关的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承包工程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必须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才能审批。
3、今后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企业资质审批。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这次资质就位审查换证中已经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资审发证的企业,在本《意见》下发后应统一纳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范畴。
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管理中,要认真听取有关专业厅(局)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作为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
四、认真做好企业资质的变更工作。
企业资质变更是企业资质条件变化的反映,也是企业资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地按章办理。当需要资质变更时,企业应持有关批件和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原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其中,一级企业变更名称,应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然后持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介绍信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建设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必须按资质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原发证机关办理。企业增加承包某项工程的范围(简称“增项”),一般应当从该项标准最低等级企业的营业范围开始,每年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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