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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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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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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 |
企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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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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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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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
国务院决定第1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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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三级资质:(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2)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3)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 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7)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8)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9)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 1年的暂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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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1、业绩证明; 2、相关制度; 3、办公场所证明; 4、注册估价师的出资证明; 5、相关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6、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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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办事程序:1、办证中心城建窗口受理; 2、审查; 3、决定。 办事责任: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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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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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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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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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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