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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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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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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 |
企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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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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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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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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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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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1、 开发用地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预售证的证明一份; 2、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 除地价外已付工程款项的凭证复印件一份; 4、 符合规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各一份; 5、《商品房预售证办理审批表》; 6、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土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7、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8、商品房预售方案(应注明商品房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及预售房屋的幢号,并附预售商品房的总平面和分层分间平面图)一份; 9、规范的物业管理方案(含经市房管处备案的物业管理合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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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办事程序:1、办证中心城建窗口受理; 2、核查; 3、核准发证。 办事责任: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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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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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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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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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