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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名称: |
异地死亡人员运运回原籍火化 |
| 创建日期: |
2006-08-09 14:27:41.0 |
| 办事机构: |
市民政局 |
| 类别: |
丧葬管理 |
| 办事指南: |
设定依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申请人申请初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死者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死者死亡地公安或卫生部门(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死者原籍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程序:死者家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向死者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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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 《民政部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
| 注意事项: |
宁波市民政局异地死亡人员运回原籍火化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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