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搜索
网站群搜索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
网上办事
>
办事大厅
>
个人办事
>
纳税
>
办事指南
地税税务登记
来源:
日期:2007年10月11日
访问次数:
【
大
中
小
】
项目名称:
地税税务登记
类型:
被许可人:
个人
承诺期限:
0
有无收费:
收费依据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发[1993]第141号、浙财综[1993]第193号)。
收费标准 6元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法规),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章)。
申报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材料明细:
1、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包括租房协议、房产证、房产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1份
4、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
受理-制证-发证
办事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1、符合规定且在法律规定办理期限内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输入计算机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结束后将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
2、符合规定但超过法律规定办理期限的,按法律程序先进行处罚,再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结束后将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
3、不符合要求的,把材料退还服务对象,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应带的所有资料及应补办的资料,并告知服务对象办理税务登记的截止时限。
办理程序示意图:
结果查询:
主要监管措施: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旧版回顾
|
政府信息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承办
浙ICP备05000026
| 访问量:
|
网站管理员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