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返回首页 网站搜索 网站群搜索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 网上办事 > 办事大厅 > 个人办事 > 纳税 > 办事指南

代开发票
   访问次数:
  
项目名称:
代开发票

类型:

被许可人:
个人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有无收费: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申报条件: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县(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率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执行。

材料明细:
1、填写《浙江省代开发票申请表》
2、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合法身份证件。单位为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提供服务项目、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缴纳营业税的个人一次营业额为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可免于提供。

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
办事责任             发票管理岗位对申请人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符合规定、属于应税项目的,由申报征收岗位按规定办理,涉及免税项目的,须经分管局长审批。

办理程序示意图:

结果查询:

主要监管措施: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旧版回顾 | 政府信息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承办
浙ICP备05000026 | 访问量: | 网站管理员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