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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名发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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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具名发票印制

类型:

被许可人:
个人

承诺期限:
20日

有无收费:
收费依据 浙价费(98)409号、浙财综(2002)72号
收费标准 按印制成本的10%收取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申报条件:
经营规模较大、经营状况稳定、发票管理健全、有固定经营场所、发票使用量较大的纳税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具名发票。

材料明细:
1、《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购票员身份证明
5、自行设计的具名发票式样
6、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
办事责任             发票管理岗位受理首次申请印制具名发票和具名电脑发票或变更发票印制品种的纳税人递交的《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尚未取得电脑开票资格的纳税人应加填申请电脑开票资格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票样及相关资料,填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并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初审,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按管理权限上报局征收管理处。局征收管理处对资料进行审批,同意其印制的,填写《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返回税务分局发票管理岗位交纳税人,同时填制《发票印制通知单》连同《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及票样给定点印刷厂。征收管理处根据定点印刷厂填制的《纳税人具名发票送货单》,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登记并将发票发放给税务分局。

办理程序示意图:

结果查询:

主要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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