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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个体变更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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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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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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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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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收费: |
收费依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国税征[2006]28号) 收费标准 税务机关按照项目分项收取工本费,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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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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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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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税务登记变更表 4、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5、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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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办事程序 受理-填表-审核发证
办事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1、符合规定且在法律规定办理期限内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输入计算机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结束后将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 2、符合规定但超过法律规定办理期限的,按法律程序先进行处罚,再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结束后将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3、不符合要求的,把材料退还服务对象,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应带的所有资料及应补办的资料,并告知服务对象办理税务登记的截止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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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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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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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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