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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个体新开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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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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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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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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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收费: |
收费依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国税征[2006]28号) 收费标准 税务机关按照项目分项收取工本费,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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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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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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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1、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包括租房协议、房产证、房产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1份 4、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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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办事程序 受理-制证-发证
办事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1、符合规定且在法律规定办理期限内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输入计算机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结束后将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 2、符合规定但超过法律规定办理期限的,按法律程序先进行处罚,再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结束后将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3、不符合要求的,把材料退还服务对象,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应带的所有资料及应补办的资料,并告知服务对象办理税务登记的截止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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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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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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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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