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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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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落实建设单位与从业单位各方的质量责任,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按“谁建设、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与从业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供应等单位)双方签订《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三条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合同双方应该履行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行为和质量直接责任人;合同双方在交通建设工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单位及进行检查的方法等(详见附后《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样本)。

      第四条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样本为推荐文本,可根据本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增加(或细化)条款,但实质内容不得与推荐文本相悖。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主管监督站同时提交与设计、施工、监理签署的《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应在签订采购合同的同时签署,签署后15天内报送主管监督站备案。

      第六条《工程质量责任合同》签署后,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与从业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实施阶段的履行情况实行行政监督与执法检查。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凡未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的新开工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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