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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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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法定实施许可主体:镇海区建设与交通局

受理窗口:镇海区公管所综合大厅8号窗口

联系人及电话:侯 健  86272092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取得有偿营运权的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用房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经营客运业务要求的驾驶员和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2.       企业经营方案;

3.       安全生产等经营管理制度;

4.       管理用房和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提供一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协议;

5.       驾驶员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6.       负责质检、安全、机务、经营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7.       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证或《宁波市出租汽车营运权、车辆转让协议》。

8.       车辆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9.       车辆车况(二级以上)良好的证明材料(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证明);

10.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1.    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字号)预核准通知书》;

许可程序示意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区公管所综合大厅办证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条件不符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核实材料,查验场地等条件→在承诺工作日内办结→反馈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法定时限:30

承诺办理时限:20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管措施:按照《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出租汽车集散地和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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