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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类型年度变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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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企业社会保险关系的通知》(甬党办发〔2004〕113号)文件精神,决定于2006年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2006年度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类型变更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对象:户籍在我市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行政区域内,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仅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且本人要求变更参保类型(住院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不包括鄞州区的协缴人员)。  
    二、缴费标准:2005年5月(含)前仍按以下标准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每月合计缴费67.6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合计缴费152.9元。2006年6月份起按新医保年度调整相应缴费额度。  
    三、办理方法:要求变更参保类型的失业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工作日内)携带本人的失业职工登记证、医疗保险证历本和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到原医疗保险申报地办理参保类型变更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参保类型变更且缴费后,从5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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