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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如何享受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的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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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于1988年8月1日执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1990年7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此《办法》在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按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的标准发给。
  在执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民政部办公厅作了《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0]223号):“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规定,义务兵报考军校必须服满现役一年以上。义务兵在第二年可以报考军校,被录取后入校并转为军校学员,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因此,从第三年起,即使义务兵不考入军校,也将退出现役或转为士官,其家属不应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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