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搜索
网站群搜索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
网上办事
>
办事大厅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障
>
相关信息
我省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有什么政策规定?
来源:
日期:2007年10月24日
访问次数:
【
大
中
小
】
答:2002年11月20日,省老龄工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我省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老工委〔2002〕10号),调整我省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标准。(1)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户口在本省年满100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的长寿保健补助费由100元调整为200元。长寿保健补助费从老年人年满100周岁的当月起发给,发至老人辞世后的次月止。(2)长寿保健补助费由百岁老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发放,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旧版回顾
|
政府信息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承办
浙ICP备05000026
| 访问量:
|
网站管理员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