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返回首页 网站搜索 网站群搜索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 网上办事 > 办事大厅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障 > 办事指南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申报须知
   访问次数:

    一、申办条件
    
    (一)、招用下列对象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
    1、“两保”人员;
    2、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职工;
    3、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且文化程度较低、无技术特长的失业人员;
    4、夫妻双方或一户家庭中父母与未婚子女中有两人以上均持有《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的人员;
    5、单亲家庭中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且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6、连续工龄年限满30年的失业人员。

    (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与招用对象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2、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3、发给月工资 650元以上。

    二、申办材料

    1、《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5、申报月份工资单及其复印件;
    6、《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7、财务章;
    8、银行开户许可证帐号
    其中招用“两保”人员。还需提供《一次性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表》和《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情况表》及其复印件。
    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业职工,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件。
    招用连续工龄满30年的失业人员,须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及其复印件。
    招用夫妻双失业职工,还需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和配偶方《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及复印件。招用单亲家庭中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还需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离婚协议书” 或“离婚判决书”;单亲丧偶的,则需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和配偶方死亡证明。
    招用享受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

    三、申办流程

    个体工商户向经营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即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初审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街道(乡镇)统一负责申报,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四、申办时间

    凡招用符合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每半年一次(上半年6月中旬、下半年12月中旬)到指定地点办理申报手续,逾期不再补办。

    五、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标准

    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下发的当年关于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标准执行。

    六、其他

    失业人员本人不参与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的申领和补贴费结算活动。失业人员本人参与申报和补助结算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宁波市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旧版回顾 | 政府信息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承办
浙ICP备05000026 | 访问量: | 网站管理员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