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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援助补贴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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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条件:

    1、失业登记地在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人员;
    2、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6个月以上的且在申报期内,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能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

    1、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包括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和享受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2、已享受同期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的人员;
    3、已在街道、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从业的人员;
    4、经三次推荐无正当理由不愿就业的人员;
    5、按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6、已就业的人员(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的人员)。

    三、再就业援助补贴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

    四、申报再就业援助补贴应提供如下资料:

    1、申报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申报人所持有的《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宁波市失业人员申请再就业援助补贴登记表》。

    五、何处申报再就业援助补贴:

    应到失业登记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机构进行申报;

    六、申报再就业援助补贴的时间:

    再就业援助补贴申报时间,确定在每年的6月和12月进行申报,具体日期以当时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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