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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残联[2005]9号 各县(市)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残联、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4〕6号)文件精神,力争到2010年实现全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缓解和消除贫困残疾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因贫致重残现象,逐步满足广大残疾人对康复医疗的迫切需求,从而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市残联、市财政局在对我市患重大疾病的贫困残疾人医疗现状进行调研基础上,并于去年下半年在镇海区开展了该项工作的试点,现将联合制定的《宁波市贫困残疾人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八日
宁波市贫困残疾人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4〕6号)文件精神,力争到2010年实现全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缓解和消除贫困残疾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因贫致重残现象,逐步满足广大残疾人对康复医疗的迫切需求,从而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现就全市患重大疾病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办法的有关事项拟定如下:
一、救助对象 救助办法享受对象是指户籍在本市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持证”),家庭收入在户口所在地低保标准及低保标准1.2倍及以下的残疾人(以下简称“贫困残疾人”)和家庭收入在户口所在地低保标准与低保标准1.2倍之间的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残疾人”)。
二、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救助范围
1、对城镇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和农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低收入残疾人的个人自缴部分予以补助。
2、对未参加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其医疗救助标准低于农村同类贫困残疾人实际救助水平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其医疗救助标准。
3、凡一年内患重大疾病住院,并且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统筹和大病救助支付项目范围的,在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及慈善总会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承担已超过家庭年收入并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贫困持证残疾人,或个人一次性自负部分在5000元及以上给予适当救助。
(二)救助标准。
本年度内患重大疾病,在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慈善总会医疗救助、医疗减免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在5000-10000元,救助20%;在10001-20000元,救助25%;在20001-30000元,救助30%;在30001元以上救助35%;每人每年救助只限一次,救助额度1万元封顶。
各县(市)区如本年度专项救助资金尚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如本年度专项救助资金使用额度已超过实有数,超出部分的救助对象待下年度再结报,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不作追加;但次年的救助标准要根据上年实际发生额适当调整。各县(市)区也可根据当地实际,酌情提高或降低救助标准。
三、救助资金负担
对城镇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和农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低收入残疾人的个人自缴部分补助资金及患重大疾病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的资金,由各地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今年暂按所在县(市)区持证残疾人数每人30元筹集,其中市级负担10元,县(市)区负担20元及以上。以后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再作相应调整。
四、救助对象的管理 凡申请救助的对象由个人申请、村民(社区)委员会张榜公布,经镇(乡、街道)核实,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并将救助对象编制在册,由县(市)区残联统一管理。救助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制。 各级财政局按同级残联提供当年度持证残疾人总数,10个工作日内通过转移支付和直接拨付二种形式,拨付到各县(市)区残联设立的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资金专项帐户。
五、核定救助对象
1、各地在核定救助对象时,必须由持证残疾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参保的医保卡,出院小结和医嘱,住院发票或享受各类减免、补助、救助结报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明,经村(社区)、镇(乡、街道)残联核实,填好《县(市)区残疾人患重大疾病住院实施医疗救助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各县(市)区残联审批。 2、对身患重大疾病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以促进对患重大疾病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和完善。 3、各县(市)区残联请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享有本办法规定范围实施救助人数及下年度持证残疾人数等情况,以表格形式报市残联康复部。经市残联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下达补助资金。 各级残联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理,如有作弊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本办法自此文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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