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授权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是指《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合法夫妻申请生育子女的审批。
二、本 办法所称的特殊情况,是指要求生育的夫妻具有群众公认、他人不易攀比的特殊情况。
三、 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在不突破人口计划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全省当年人口计划出生数的2‰统筹安排给各市,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 特殊情况生育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五、 申请特殊情况生育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违反生育政策的行为;
(二)、夫妻双方均有生育意愿并提出生育申请;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 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再婚夫妻;
3、 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
4、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六、特批的程序:
(一)、夫妻双方在生育管理地乡镇(街道)领取《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填写后分别交给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分别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审批表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特批的乡镇(居委会)公示,时间为十天。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批准;公示有异议的,应当由申报特批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审批机关也可以自行组织调查。对不符合特批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六)当事人夫妻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二十日之内分别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三十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七、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表》按季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送备案,并年终作出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总结报告。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特殊生育审批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