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773/2025-227162 主题分类: 司法
成文日期: 2025-06-25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7-04 11:53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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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金宝。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处理,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5年5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开设在**平台店铺“**超市(镇海店)”销售的“**芦荟胶”系假冒伪劣产品。2025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案涉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未立案程序违法。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未要求申请人提供案涉商品并进行鉴定,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收集证据,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反映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外卖店铺“**(镇海店)”销售的“**芦荟胶”化妆品,涉嫌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2025年5月1日,申请人再次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举报上述情况。经查,被投诉举报人从杭州**贸易有限公司进货“**芦荟胶”,目前已无库存。被投诉举报人能提供上级经销商的进货来源,检验报告等材料,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即便最终证实被投诉举报人确实存在无意中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涉投诉举报产品是否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况,被申请人认为,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拥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这是一种基于个体的商业标识而产生的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被投诉举报人是否侵犯商标权利,应当由权利人出具相关证明予以认定。被申请人已通过各类渠道联系权利人,请求出具相关鉴定意见:**“**芦荟胶化妆品旗舰店”称“……我司暂不提供通过非官方渠道购买的产品做检测服务”;**公司全国服务热线称“真伪只能通过实物鉴定”。因被投诉举报人商品已无库存,且不认可用申请人手中的商品来做真伪鉴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4日将核查情况和不予立案理由反馈给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3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开设在**外卖店铺“**(镇海店)”销售的“**芦荟胶”系假冒伪劣产品。2025年5月1日,申请人再次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举报上述情况。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采购记录截图、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检验报告(ZS2024050024)、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芦荟胶”商品的申明》。2025年5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调查处理结果。2025年5月29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芦荟胶化妆品旗舰店客服称“目前暂时通过外包装、二维码、条形码都无法辨别产品真伪……我司暂不提供通过非官方渠道购买的产品做检测服务”。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宁波**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支付详情截图、订单截图、案涉商品照片、**(中国)有限公司声明、“**智服”在线客服截图、全国12315平台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举报单》、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采购记录截图、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检验报告(ZS2024050024)、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芦荟胶”商品的申明》、**(中国)有限公司《**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芦荟胶化妆品旗舰店在线客服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金宝的举报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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