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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6-30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镇自然资规罚字[2025]第X6号)

2025-06-30 15: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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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宁波九龙湖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J******

案由: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改变林地用途

宁波九龙湖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改变林地用途案经林业督查工作发现,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5月,该公司在未经林业、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为新建农村道路,在镇海区九龙湖镇汶溪村擅自占用林地进行无证开采黄泥90吨,并全部用于该条农村道路建设;至同年8月,在该采挖黄泥林地上建成一条农村道路。经镇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采90吨黄泥价值3900元;经宁波市利洋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1)地表原有植被已不存在,表土剥离且硬化,林业生产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0868 公顷(折 1.30 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地类为竹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3)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39654.5元。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上述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和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宁波九龙湖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停止继续开采;2、没收宁波九龙湖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玖佰元整 ;3、责令宁波九龙湖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前对 1.30 亩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4、处以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贰拾柒元整(19827元);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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