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65/2025-226917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成文日期: | 2025-06-20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拟迁移户口告知书
经调查核实:
刘维叶,户籍地址:骆驼街道银亿海尚广场11号1102室;
刘以然,户籍地址:骆驼街道银亿海尚广场11号1102室。
上述人员因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已出售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六条,请至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如有异议,可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陈述申辩。本公告期限为10日。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将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挂靠至原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区分局
2025年6月20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