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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 主题分类: 科技,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6-18 体裁分类: 通知,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其他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镇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6-18 14:1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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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镇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梯队培育工作,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提质增效,特制订《镇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5年6月18日

镇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和科技部《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2018〕30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建设浙江省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引导、规范和推进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营造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镇海区支持制造业领域高质量发展政策》(镇政办发〔2024〕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企业成长的支撑平台。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主要是各类社会资源创办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扶持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孵化器转移支付资金、区财政孵化器专项资金。

第四条  孵化器应具备的基本功能: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企业孵化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

2.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所需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其他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等的预孵化和孵化服务,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开展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孵化服务活动;

4.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积极设立用于对在孵企业投资的创投资金,引导社会力量帮助解决企业投融资问题;

5.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积极推进扶持在孵企业、创客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孵化器培育库认定条件

第五条  按照“分类指导、自愿申请、梯队培育、量质并举”的原则,实施孵化器梯队培育计划。

第六条  列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库的平台、园区,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孵化器运营单位应是在镇海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时间满1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

2.孵化器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在孵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企业的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

3.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配置专业的设备设施,能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通过自建或引进合作方式,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4.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使用,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5.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获得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的投资案例。

6.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职业化的服务团队,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7.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发明、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下同)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8.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9.累计符合毕业条件企业达到3家以上。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当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新材料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九条  孵化器培育库不另行提交纸质佐证材料,以镇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梯队培育计划申请表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承诺书为主要认定依据,孵化器运营单位应对填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区科技局每年发布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库申报认定通知,组织开展镇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库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有意向建设孵化器的平台、园区及楼宇通过镇(街道、园区)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附件2),符合进入孵化器培育名单基本条件的,审核后由区科技局发文列入孵化器培育名单。

第十二条  按照“成熟一家、推荐一家”的原则,择优推荐创建市级及以上孵化器。

第四章  奖励与补助

第十三条  孵化器认定奖励

1.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奖励,若认定专业孵化器另行给予50万元奖励。

2.同一主体已享受孵化器认定奖励的,备案各级众创空间成功后不再给予认定奖励;已享受众创空间备案奖励的,创建各级孵化器成功后认定奖励实行就高补差。

第十四条  孵化器绩效奖励

1.每年组织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绩效评价成绩在75分及以上的平台择优给予奖励。绩效评价成绩根据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评定打分。

2.每年择优奖励孵化器最多3家,第一名奖励最高30万元,第二名奖励最高20万元,第三名奖励最高10万元。若当年度获75分以上孵化器不足三家,减半标准进行奖励。

3.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孵化器不参加变更当年度考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孵化器采用动态管理,区科技局每年度对孵化器运行情况按照《镇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进行考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评价不及格的(绩效评价成绩低于60分),按程序上报取消孵化器资格,且取消孵化器政策享受资格。

第十六条  孵化器建设坚持“政府创新、民营助推、人才支撑、资本加速”原则,加强政策扶持,强化清理整顿,引导各类非政府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自然人利用社会资金和房产资源等,参与孵化器建设和运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补助、奖励、资助资金一般在次年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度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八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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