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91904194/2025-22686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6-17 | 体裁分类: | 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为规范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质量奖)评审行为,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科学、高效,根据《宁波市镇海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二)评审标准
区质量奖评审原则上按照GB/T 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实施。
以上管理办法、准则和实施指南以最新版本为准。
(三)项目设置
区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为业务性质绩效评价活动,设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两个项目。每届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的数量均不超过3家。
二、评审原则
区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三、发布通告
由区市场监管局向有关部门和组织发出组织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
四、申报
(一)申报范围
区质量奖主要授予在镇海区内从事产品制造、农业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的组织。支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为内核,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为代表的新经济新业态组织申报区质量奖。
组织根据公开、自愿和推荐原则提出申报。
(二)申报基本条件
1.在镇海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对农业、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年限不作要求)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6.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B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先进水平;
7.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被处罚,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参照《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规定处罚的和已经信用修复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
1.概述(组织简介)。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附录B要求编写,字数不超过3000字。
2.自我评价报告。申报组织需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对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的条款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文字、图标、数据和案例案例进行评价说明,各项说明间可互相引用,标注对应。报告着重体现组织在战略引领、管理创新、质量效益、持续改进方面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制度、方法、过程、载体、成效和经验。
需要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限申报前三年内,无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仅限申报前一年。以集团名义申报的组织,原则上对所有控股企业分别进行评价说明,但因评审需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性评价。
3.如实、完整填写《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证实性材料。申报组织需提供与组织简介、自我评价报告和《申报表》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同时,提供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处室)和车间一级,说明其对应职责;提供所有控股企业等证实性材料。
上述1至3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并辅以目录和页次);第4项证实性材料需提供电子文档和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并辅以目录和页次)。
申报组织可自行根据需要提供6分钟左右的展示视频。
(四)申报推荐
1.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填报完成《申报表》、组织简介、自我评价报告、证实性材料。
2.《申报表》应由所在地镇(街道)、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3.申报期截止后,区市场监管局不再接受补充或更改的材料。
五、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
1.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函审,并提出函审结果。
2.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各部门的函审结果,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并告知相关组织,同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天。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区市场监管局将资格审查的结果及原因反馈至申报组织。
(二)资料评审
1.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省、市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工作监督组实施监督。
2.为加强评审员队伍培养,区市场监管局可在正式评审员以外聘用若干个见习评审员。见习评审员的职责是:配合评审员开展工作,做好评审记录并汇总;评审过程中不直接参与评分、向受评单位提问、确认等工作,但在评审组内部讨论阶段可发表见解、意见,是否采纳由组长确定。
3.资料评审采用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1)独立评审:评审员(包括见习评审员)应独立地对组织的申报资料是否翔实、完整以及能否反映贯彻实施GB/T 19580 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进行评审,并按GB/Z 19579的要求形成评审记录表,给出初评分,得分比例应控制在评审标准中赋分值的45%-65%之间,超出此范围须作出说明并提供支撑性材料。
(2)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包括见习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按GB/Z 19579 附录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报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后,遵循好中择优原则,确定不超过6家组织(资料评审得分不得少于600分)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天。
4.区市场监管局向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反馈有关情况。
(三)现场评审程序
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
现场评审计划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安排,评审组组长主持现场评审活动。根据现场评审计划要求,评审组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现场评审反馈报告。一般包括召开预备会、首次会议、现场察看、分组实施现场评审、补充调查、形成现场评审结论、召开末次会议和撰写评审报告等环节。评审工作监督组实施监督。
2.现场评审前准备
(1)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2)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3)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3.实施现场评审
(1)召开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评审工作监督组成员参加。首次会议的主要议程和内容有:介绍与会有关人员;由组长宣读承诺书并当场进行全体评审员(包括见习)签字;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计划及安排;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介绍迎接评审工作的情况。
(2)开展现场察看。首次会议结束后,由评审组长安排对被评审组织的现场察看,主要察看被评审组织的生产设备、设施、产品和场所(包括产品展示场所、核心生产场所等)或评审组指定部分的内容。评审员就关注的过程和问题向组织陪同人员进行初步询问并作记录。
(3)进行现场评审。按评审标准并结合资料评审提出的和组织自评提及的优势、强项和反映的改进机会,逐条逐款地进行查证评审。评审员要注意标准的规定、资料评审、组织自评和现场实际执行情况的审查,验证其真实性、系统性和成熟度,做好相应的记录并与资料评审的条目得分进行比较,以确定加分或减分,最终确定被评审组织各条目、类目的得分,得分比例应控制在评审标准中赋分值的45%—65%之间,超出此范围的须作出说明并提供支撑性材料或具体事例。
评审过程中,评审组应与受评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评审过程中,评审组成员要注意及时沟通、协调,相互补充,相互提示,保证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在评审组织最后撰写结论报告前,要对各条目的评分进行小组全体成员综合评议,并对有争议的结果进行民主表决,确定最后结果。
(4)形成现场评审结论。评审组对标准中的各个条目在被评审组织的运行绩效进行合议讨论、条款评分和整体评价,就评审中发现的优势、强项和改进项做出详细的记录,总结提炼企业经营管理特色亮点(500字左右),并达成现场评审结论。起草现场评审综合报告和现场评审记录表,并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5)召开末次会议。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参加首次会议的全体人员参加,评审工作监督组成员列席。评审组长宣布现场评审结论和以交流的方式提出被评审组织经营管理特色亮点、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主要优势、强项和改进项,并征询被评审组织意见。被评审组织如对评审结论存在重大异议的,可现场提供补充证实性材料,评审组认为有效并采纳的,可调整评审结论,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评分进行修正。
(6)提交评审意见。现场评审报告、评分表等资料的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档,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评审组长整理后统一提交给区市场监管局。评审报告应当完整、准确、简明、清晰,包括以下内容:评审目的,被评审的组织,评审组长和成员,现场评审的日期,评审标准,评审发现的优势、强项和改进项,结论(总得分)。评审组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发布和泄漏评审结果。
(四)征求意见
区市场监管局将整个评审情况形成书面汇报,并根据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从高到低顺序确定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分别不超过3家的初选授奖组织名单报区联席会议,区联席会议书面征求相关成员意见后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名单。
(五)初选公示
进入初选授奖组织名单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等区级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区联席会议审查。
(六)审定批准
公示期满后,区市场监管局将评审结果提请区政府审定批准,批准后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七)批准奖励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批准后的名单制作奖牌(杯),并会同区财政局兑现相关奖励。
六、评审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对象
1.区市场监管局提议区会议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2.评审工作监督组于每届申报通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组建。
3.监督对象为评审组、评审员、受评组织。
(二)监督职责
1.建立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监督机制;
2.对区质量奖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3.受理对评审工作及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并组织调查;
4.对评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经核实后及时向评审委提出纠正要求;
5.对评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实后及时向区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向区纪委驻区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报告。
(三)监督内容
1.是否遵循评审工作原则;
2.评审工作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3.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评审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受评组织填写《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遵守规定情况反馈表》报监督组);
5.受评组织是否有不正当行为(评审组填写《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受评单位遵守规定情况反馈表》报监督组);
6.评审各环节是否合法合规(评审工作监督组填写《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环节合法合规情况确认表》留存)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25年6月16日起施行,原《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