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4247248/2025-226054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5-08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5-05-09 16:50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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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镇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修订完毕,并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镇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镇政办发〔2020〕19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8日

镇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

2.2  专项指挥部

2.3  现场指挥部

2.4  办事机构

2.4.1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与职责

2.4.2  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监控

3.2  预防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3.3.2  预警发布

3.3.3  预警变更和解除

4  信息报送

4.1  报告方式与内容

4.2  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4.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4.4  跨边界信息通报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响应分级

5.3  响应程序

5.3.1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5.3.2  Ⅳ级应急响应

5.4  响应措施

5.4.1  指挥协调

5.4.2  现场污染处置

5.4.3  转移安置人员

5.4.4  应急监测

5.4.5  应急保障

5.4.6  医学救援

5.4.7  社会维稳

5.4.8  调查评估

5.5  响应终止

6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事件调查

7.3  总结评估

7.3.1  损害评估

7.3.2  应急过程评价

7.4  恢复重建

7.5  保险

8  应急保障

8.1  预案保障

8.2  人力资源保障

8.3  资金保障

8.4  物资保障

8.5  医疗卫生保障

8.6  交通运输保障

8.7  治安维护

8.8  通信保障

8.9  科技支撑

8.10  机制保障

9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9.1  宣传教育

9.2  培训

9.3  演练

9.4  奖惩

9.4.1  奖励

9.4.2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预案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程序,提高全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全区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镇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律、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于镇海区行政区域内或外源输入影响本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其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造成的污染事件、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以及大气重污染事件等的应对工作遵循已制定的其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强化忧患意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防范体系,提升预警、预防和处置能力,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环境风险企事业单位等逐级响应,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和联防联控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提高协调合作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镇海区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调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设备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我区特点,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  应急预案体系

镇海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由专项预案、镇(街道)、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组成。

(1)本预案为区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区政府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镇(街道)、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各自的镇街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制定。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同时完善应急设施,并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根据实际变化情况,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和完善。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

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应急指挥部,统筹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负责综合协调调度、分级响应提示、传达领导指示要求、协调调度力量、动态掌握处置工作进展等工作。

2.2  专项指挥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立即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各工作组,领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区长担任)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有: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作出应急处置重要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件重要信息;

(3)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2。

2.3  现场指挥部

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应对处置工作的实际需求,区指挥部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成员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指挥环境应急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组织人员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安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河道等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组织救援现场的险情监测、监察;根据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作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反应行动的建议;组织、协调和指挥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其他善后工作。

2.4  办事机构

2.4.1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与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应急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责任科室负责人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履行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督促指导、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向省有关部门、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和预案操作手册的制定;

(5)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  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如下:

1.现场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镇、街道等参加。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指导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和事发地镇、街道等参加。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污染现场情况明确应急监测方案以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现场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海洋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与保障。

3.医学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镇、街道等参加。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经信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和事发地镇、街道等参加。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和事发地镇、街道等参加。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区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镇、街道等参加。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事发地镇、街道和受影响地政府等参加。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8.专家组。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区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水文、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区生态环境分局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区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维护并动态更新。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监控

应急组织体系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利用环境质量监测、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网络、视频监控、“110”社会应急联动、“12345”政务热线等资源,多渠道收集和传递信息,按照早预警、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强化日常环境监测,加强对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风险评估和综合分析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区政府办公室。

1.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通报及传递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2.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公安分局、区建设交通局负责。

3.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4.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负责。

环境风险单位自行负责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监控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

3.2  预防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区级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

(1)开展污染源调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情况的普查,掌握全区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强化日常风险管理;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

(2)加强环境事件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价管理及应急技术的科学研究,加强事故防范、处置的宣传教育。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化学品特性和污染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为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的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3)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做好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区环境监测站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4)应急监察能力建设。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案件调查制度,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必需的装备、车辆。

(5)应急物资建设。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物资和装备能够及时供应。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  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系统、电视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息、微博平台、微信公众号、当面告知等多种通信工具与传播媒介,准确无误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针对老年人、儿童、病患、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群体,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区域与警报信号难以覆盖的盲区,应当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公告措施,确保信息传达的有效性。

(3)预警发布流程

预警信息发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或相关区级部门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对已知信息的整理分析和判断,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发布流程:Ⅳ级预警(蓝色)经区指挥部办公室与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Ⅲ级预警(黄色)由区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Ⅱ级预警(橙色)和Ⅰ级预警由区指挥部总指挥签发,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4)预警措施

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①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汇总事件相关信息,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初步确定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②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③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④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Ⅲ级及以上预警信息后,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在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采取相应预警措施。

3.3.3  预警变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4  信息报送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以及相关部门、事发地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报告,并通报区级相关部门。区委、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工作报告。

4.1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1)初报。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并提供更加详细的数据和示意图。

(3)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2  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或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报告。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或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接到相关报告的,也应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进行初步认定,并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超出镇海区行政区域的,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做好与相邻区域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或紧急敏感情况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国际影响的。

(五)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六)区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发生以下特殊情况的须首先向该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由该部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1)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以及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2)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中发生的水污染事件,报告水域行政主管部门。

(3)发生海洋、渔业污染事件,报告海洋渔业管理部门。

(4)发生海上船舶污染事件、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件和港口污染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报告海事管理部门。

4.4  跨边界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镇(街道)、园区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部门和区生态环境分局,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跨边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及时通知区相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防止次生、衍生和污染危害的扩大,降低事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2  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根据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宁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市级预案相关规定执行应急响应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人口密集区、生态保护区等易造成重大影响地区或特殊时期、重点时段的,将视情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并随着事态发展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3  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5.3.1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启动本预案,区指挥部通过事发企业上报和收集监测监控信息分析初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请求协助。

(3)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救援,区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配合上级应急处置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态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5.3.2   Ⅳ级应急响应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启动本预案,区指挥部通过事发企业上报和收集监测监控信息分析初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环境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视情况联系相关市级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与帮助。

5.4  响应措施

5.4.1  指挥协调

Ⅳ级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人员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应急保障、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和区级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5)视情向邻近可能受影响的区级行政区域通报相关情况;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7)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市级部门报告事件信息,并视情提出支援请求。

当上级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或下派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时,区指挥部应配合和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5.4.2  现场污染处置

现场处置组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4.3  转移安置人员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需转移受影响区域的人员时,由应急工作组指导事发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必要情况下,由应急工作组提供安置点,统一指挥安置受污染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4.4  应急监测

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事发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应急监测方案,强化现场监测布点,及时准确监测并上报,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数据依据。必要时,区生态环境分局可向市环境监测中心请求技术及人员支援。

5.4.5  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组应指挥部要求,组织提供抢险所需物资、防护用品,并输送到现场。若本单位物资供应缺乏,应立即向附近厂家进行紧急采购或应急调用。

5.4.6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和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4.7  社会维稳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维稳工作由社会维稳组负责社会维稳、事发单位参与。Ⅲ级、Ⅱ级、Ⅰ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维稳工作根据事件级别由区级指挥部负责,区政府协助、参与社会维稳。社会维稳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情况,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4.8  调查评估

事故应急结束后,相关执法部门及时开展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取证工作,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现场指挥部编写应急总结报告,并报应急指挥部存档。

5.5  响应终止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区指挥部同意后,终止现场应急响应。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现场应急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或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市指挥部同意后,终止现场应急响应。

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通过新闻发布会、门户网站等方式予以回应,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在48小时内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方式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镇(街道)政府牵头,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上级政府部门视情况提供必要的支持。主要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价,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指导开展事件造成的危害评估,对遭受污染场地的清理、废物的处理、后续影响的监测、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对事件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基本知识宣传。

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归档和总结,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评估应急处置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形成材料报区委、区政府。

7.2  事件调查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负责一般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按《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施行。

调查的主要内容有: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起因、影响范围、受灾情况及产生的经济损失等,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责任。评估内容主要有: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总结经验教训。

7.3  总结评估

7.3.1  损害评估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编制评估报告,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最终将通过审核的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7.3.2  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7.4  恢复重建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恢复重建工作,需要镇海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汇报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省、国家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恢复重建。

7.5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8  应急保障

8.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组织制定、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8.2  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要重点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的素质和能力;推进风险源企业组建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并经常开展培训,形成由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8.3  资金保障

政府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妥善安排,确保应急需要。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和处置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8.4  物资保障

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物资档案库,各镇(街道)、园区、企业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的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同时,推动社会第三方建立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确保事故发生时物资能够及时供应。应急物资按照《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要求进行配备。

8.5  医疗卫生保障

镇海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

8.6  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镇海区建设交通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保障,镇海区公安分局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7  治安维护

镇海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维护,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调集各地警力,必要时请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8.8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协调电信运营机构建立。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行动指挥通信的畅通。

8.9  科技支撑

加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引进,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提请区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8.10  机制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最大程度发挥环境应急联动机制作用,协同高效处置基地突发环境事件。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

9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9.1  宣传教育

定期对各地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环境应急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9.2  培训

加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组建一支熟悉环境应急常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措施,相对固定的、常备不懈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调查、监测队伍。应急指挥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授课,以提高应急队伍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对环境污染隐患重点单位或园区的应急队伍组织培训,形成政府和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各应急救援队伍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9.3  演练

按照本预案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通过演习练指挥、练协同、练技术、练战法,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检验应急程序的科学性、指挥体制的合理性、力量编成的整体性、系统接口的协调性,以及某些重大技术问题,以便完善预案,以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实战能力。

9.4  奖惩

9.4.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对于出色完成任务、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9.4.2  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对于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拒绝承担应急义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1.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件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2.环境应急: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3.应急预案:经过审核的文件,它描述了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单位的应急响应功能、组织、仪器和设备,以及和外部的协调和相互支持关系。

4.环境风险物质:指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特性,在泄漏、火灾、爆炸等条件下释放可能对公众或环境造成伤害、损害、污染的物质。

5.应急准备:为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准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以及进行人员培训和演练等。

6.应急培训: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对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进行的教学与培训。

7.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调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8.应急响应:为控制或减轻环境污染事件后果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9.应急监测:在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10.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11.防护措施:是指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全身及呼吸道防护、引导受灾群众撤离到安全地界等。

12.危险区域:根据污染范围而划定的防止人身安全受损的区域。

13.撤离措施:为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将人群由危险区域有组织的转移至安全地区的行动。该措施为短期措施,受灾人群在预计的某一时限内可返回原住地。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制订,报镇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区生态环境分局将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10.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镇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镇政办发〔2022〕19 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重大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附件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生态环境分局:预判及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管理、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牵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镇(街道)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参与医院外部的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传达和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发改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承担落实粮食和应急救灾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生产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应急救援药品企业供应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环境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区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环境应急处置区级经费。

区建设交通局: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参与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订公路抢险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损害评估;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水稀释工程建设,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所辖江河、湖塘、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配合相关部门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指导区内有备用水源地功能的水库制订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

区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全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区文广电旅游体育局:加强广播、电视和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伤病人员的急救转运和收治。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指导协调相关应急避灾设施建设和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外来生物入侵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依法参与维护应急期间的市场秩序。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等。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垃圾处理单位制订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城市燃气、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供决策;参与森林火灾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事故得到控制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洗消工作;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件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

各事发地镇(街道)、园区:负责组织当地应急力量具体落实应急救援处置各项工作,做好事故相关应急救援处置、信息上报和发布、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镇政办发〔2025〕17号(关于印发镇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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