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5-226008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5-04-29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杰。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骆驼街道办事处,机构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东开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谢蔚凌,主任。
申请人曾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恢复镇海区骆驼街道郦城云邸小区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事实和理由:宁波镇海区骆驼街道郦城云邸小区于2021年国庆交房。2023年业主提出成立业委会一直没有进展。2024年5月10日部分业主前往骆驼街道反映情况,后街道电话回复说社区作为重点工作在推进。2024年7月26日,在没有等到任何消息情况下,部分业主网上投诉回复还是作为重点工作在推进。2024年8月26日部分业主重新填写申请,EMS邮寄给骆驼街道后面没有任何回复;后进行行政复议,要求成立业委会。2024年12月17日行进行政复议调解,骆驼街道物业办董主任回复春节前会组织成立业委会。2025年1月6日,盛家社区发通知,业委会筹备组开始报名,本人进行了自荐。2025年3月4日本人接到电话回复,称因本人2025年物业费没有缴纳,没有资格参与业委会,本人咨询骆驼街道董主任与网络投诉后,回复称报名人员须按时缴纳物业费。2025年3月17日,盛家社区出通知,公布业委会筹备组成员,没有交纳2025年物业费业主全部落选。本人愿意申请受理前调解,知晓并同意调解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受理期限。受理前调解期限为10个工作日,请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请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被申请人已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2025年1月6日,被申请人组织骆驼街道盛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布《关于组建郦城云邸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筹备组的工作内容、人员组成、成员资格和产生方式、报名时间等事项进行了公布。经盛家社区居委会组织推荐、业主自荐、资格审核及抽签后,确定7名业主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与街道办事处代表1人、社区党组织1人、社区居委会代表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共计 11人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产生后,盛家社区居委会于2025年3月17日发布《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示》(以下简称“《公示》”),对成员具体名单进行公示,异议期为截至2025年3月23日16时。
二、被申请人未侵害郦城云邸小区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尚处于筹备阶段,还未正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根本未剥夺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指导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筹备工作负有“组织、指导”权,而筹备组成员的资格由社区委员会决定,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且所设定的资格并未有明显不合理情形,被申请人无法定授权进行干涉。
另外,根据《指导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业主也可以自荐或联名推荐。业主联名推荐的需10人以上,业主自荐和联名推荐人数各不超过2人,有意向的业主超过2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意向的业主共同抽签决定。”可见,业主自荐和联名推荐人数超出2人的应通过抽签决定,而非选举产生,因此也不涉及业主的选举权。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各项义务,未侵害郦城云邸小区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乔杰因其未入选其所在小区镇海区骆驼街道郦城云邸小区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于2025年3月4日网上反映:“业主大会筹备组报名由于没有缴纳2025年物业费,不符合报名条件。电话回拨咨询说是代表骆驼街道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此通知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请骆驼街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2025年3月18日,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1月6日小区物业张贴公告了《关于组建郦城云邸业主大会筹备组组建通知》并同步筹备成员报名工作,在通知里明确写明确了报名参与的业主须按时缴纳各项物业费用。”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盛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组建郦城云邸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通知》载明:“……请广大业主踊跃自荐、联名推荐本小区遵纪守法……按时缴纳各项物业费用……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答复意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复印件、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专用收据、《关于组建郦城云邸业主大会筹备组组建通知》复印件、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复印件等;被申请人提供的 《关于组建郦城云邸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通知》及张贴照片、《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示》及张贴照片、《关于组建郦城云邸业主大会筹备组代表确认的决定》、《其他法定办理结果告知书》、民呼我为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称筹备组),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指导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故被申请人承担的是组织、指导的职责。而本案中,《关于组建郦城云邸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通知》及《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示》皆为盛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申请人网上反映其因未缴纳物业费而不能进入筹备组,被申请人就此作出的答复系对申请人异议的解释说明,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不具有强制性。被申请人的答复未对申请人入选筹备组成员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杰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