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773/2025-22600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成文日期: 2025-05-06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5-07 10:53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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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裕林。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案件的办理结果违法,并责令限期书面告知,于2025年4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投诉举报函》(单号:XB20****95045)。2024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采用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也应当采用邮寄渠道向申请人书面回复,如被申请人采取其他渠道回复,应事先征得申请人同意。综上,申请人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该函反映被投诉举报人委托生产的“**榨菜丝”(产品名称:**方便榨菜)未标注其真实属性专用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日15时26分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电话号码:156****2834)受理。被申请人核实后认为,被投诉举报产品以榨菜作为主要配料,其产品名称为“**方便榨菜”,该名称能够真实反映产品的属性特征,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成立。2024年12月10日,被投诉举报人拒绝了申请人的赔偿请求,被申请人同日依法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12月11日11时10分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电话号码:156****2834)相关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和投诉调解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及时告知,程序合法,处理得当,履职到位,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单号:XB208****5045),反映宁波**蔬菜厂委托生产的“**榨菜丝”未标注其真实属性专用名称。2024年12月3日15时26分24秒,被申请人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称(电话号码:156****2834)“本局已收到您关于宁波**蔬菜厂的来信,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回执详情显示“发送成功”。2024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制作《终止调解通知书》载明:“宁波**蔬菜厂在终止调解书上签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2024年12月11日11时10分09秒,被申请人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称(电话号码:156****2834)称“经核实,该食品以榨菜作为主要配料,其产品名称为‘**方便榨菜’,该名称能够真实反映产品的属性特征。同时,被投诉举报人拒绝了您的赔偿诉求,本局依法终止调解,您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进一步解决。关于您的奖励要求,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您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该办法所指的重大违法行为,故不能给予奖励”,回执详情显示“发送成功”。2025年4月9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案件的办理结果违法,并责令限期书面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函》、挂号信信封照片(XB208****5045)及邮件轨迹截图、购物小票、案涉商品照片、中国联通在线客服聊天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函》、挂号信信封照片(XB208****5045)及邮件轨迹截图、中国移动云MAS平台短信截图及回执详情、《终止调解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裕林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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