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5-226001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5-04-23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健华。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烧酒坊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5年3月9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XA823****0133)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烧酒坊(庄市大道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签收。2025年3月17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发送的关于投诉举报展开调查的信息,该信息不能体现被申请人对投诉是否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在2025年3月21日前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反映**烧酒坊(庄市大道店)存在销售无标签的石榴酒等问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查,被投诉举报人**烧酒坊(庄市大道店)登记的名称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烧酒坊(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10时36分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电话号码:153****0731):“您来函投诉举报的宁波市镇海区庄市**烧酒坊(个体工商户)生产的‘石榴酒’问题已收悉,我局已展开调查”,短信内容中“已收悉”、“展开调查”已说明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同时,根据全国12315平台系统显示,申请人2025年3月11日在镇海区内仅有2件举报,其中之一为**烧酒坊(庄市大道店)销售的“石榴酒”问题,即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烧酒坊销售。从答复的“石榴酒”内容,可以得知申请人应知其投诉已被受理。后续,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的举报内容,我局又于2025年3月27日13点36分以短信形式告知其:“关于您于2025年3月11日来函反映的‘宁波市镇海区庄市**烧酒坊非法生产等问题’我局已收悉。经我局调查,现答复如下:我局已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因此,从答复内容来看,申请人也是应当知道其投诉“**烧酒坊”实际应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烧酒坊”,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已对其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履行了法定职责,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9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XA823****0133)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烧酒坊(庄市大道店)销售的“石榴酒”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签收。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载明:“名称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烧酒坊(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 *洋。”202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您来函投诉举报的宁波市镇海区庄市**烧酒坊(个体工商户)生产的‘石榴酒’问题已收悉”。2025年3月26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烧酒坊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短信截图、案涉商品照片、《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支付记录截图、被投诉举报人店铺照片、挂号信信封照片(XA823****0133);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挂号信信封照片(XA823****0133)及邮件轨迹截图、宁波市镇海区庄市**烧酒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全国12315平台业务记录查询截图、中国移动云MAS平台短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健华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