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5-225998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5-04-23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吉程。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5年3月6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XA404****4021)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宁波市镇海区庄市**酒商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2025年3月9日,被申请人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截止至2025年3月18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构成违法。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收到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得知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邮件号:XA404****402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封照片可知,申请人要求“该信件必须送达该机关办公室或者收发室,不得在物流信息填写门卫或者物业签收”,而信件轨迹显示该信件于2025年3月9日13时55分“已代签收【men】”。2025年3月9日为周日,该信投递地址庄市市场监管所无人值班。被申请人查询当日大门视角和门卫室朝向主楼视角的2处监控记录,在代签收时间点13时55分及当日较早时间段皆未发现快递员身影,后续该所也未收到上述信件。综上,被申请人未接收到申请人的来信,因此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违法情形,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6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XA404****4021)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宁波市镇海区庄市**酒商行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2025年3月9日,被申请人签收。2025年3月25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5年3月28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分公司出具《遗失证明》载明:“镇海庄市投揽部于2025年3月9日收到由沈阳浑南产业开发区邮政所收寄的单号为XA404****5321和XA404****4021的普通挂号。收件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兆龙路726号。镇海庄市投揽部记录显示于3月9日该邮件投至兆龙路726号庄市市场监督管理所门卫时为代签收状态。现收件人反映因3月9日为周日,未收到邮件。虽经多方查找,由于时间过长,确认该邮件遗失。特此证明。”2025年4月1日,被申请人对宁波市镇海区庄市**酒商行涉嫌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食品案进行立案处理,该案尚在调查处理中。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挂号信信封照片及物流详情(XA404****4021)、《投诉,举报信,撤销市场登记(履职申请书)》、被投诉举报人工商登记信息、支付记录截图、案涉商品照片、被投诉举报人店铺照片等;被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遗失证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截图、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因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丢失,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吉程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