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8243994/2025-22600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25-05-07 | 体裁分类: | 通告 |
发布机构: | 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公布宁波市镇海区技工学校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宁波市镇海区技工学校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3月25日起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的公众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的问题。
二、关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问题。
三、关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问题。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区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
一、关于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的问题。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
二、关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问题。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关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问题。本项目征收按照《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镇政发〔2024〕31号)有关规定执行。(一)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与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二)产权调换面积补助: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给予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三)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特此公告。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