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5-226569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5-05-26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宇波。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商务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
负责人:陈寅,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25年5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5年2月16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书面向我公开镇海区商务局2022年度作为被申请人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胜诉案件和败诉案件数”,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为“邮寄”。2025年2月17日,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政府的公信力。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2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材料为投诉**电竞酒店涉嫌消费欺诈的相关材料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2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公开“镇海区商务局2022年度作为被申请人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号:1237****41507。被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2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关于公开“**电竞酒店涉嫌消费欺诈的相关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号:1237****41507。2025年5月8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邮件详情截图(1237****4150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自助售后服务截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收件登记表;被申请人提供的快递面单照片(1237****41507)、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群众留言板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公开“镇海区商务局2022年度作为被申请人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宇波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