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773/2025-226567 主题分类: 司法
成文日期: 2025-05-23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5-30 11:27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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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伊。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违法,并责令限期内履职,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5年2月8日,申请人在**平台店铺“**奢食管”购买了进口商为宁波**供应链有限公司的洗脸巾一份。2025年2月1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XB23****01042)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违法行为。2025年2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违法。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反映宁波**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的洗脸巾存在产品标识等问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9时15分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电话号码:150****7407)已受理其投诉举报,并告知其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根据短信平台显示被申请人的答复短信已发送成功。被申请人认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内容后,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短信以书面文字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及处理结果,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并告知处理结果,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反映宁波**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的洗脸巾存在产品标识等问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025年2月26日9时15分4秒,被申请人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称(150****7407)“……经调查,商家所售的商品生产商为宜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并向我局出示了相应的进货单据、检验报告及进货商家的营业资质,商品来源正规,已尽到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已向该产品制造商所在地(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线索移送函,您可向制造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咨询该问题……”,回执详情显示“发送成功”。2025年4月27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违法,并责令限期内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订单详情、案涉商品照片、**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挂号信信封照片(XB23****01042)及邮件轨迹详情;被申请人提供的中国移动云MAS平台短信截图及回执详情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伊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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