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773/2025-22656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成文日期: 2025-05-20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5-30 11:13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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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贵翠。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5年4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30日,申请人通过**平台在宁波镇海**食品商行购买手工葱油花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案涉商品未采取冷链运输。2025年1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称“经查,该店在淘宝平台上的店铺网页有告知发货包装和条件为泡沫箱加冰袋,消费者在下单购买时,视为接受该告知内容,未发现违法行为。对于您的赔偿要求,商家表示拒绝赔偿,故本局依法终止调解”。申请人认为:一、案涉商品未采取冷链运输违反了《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GB31646-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批的指导案例》第四十一号,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不能证明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称宁波镇海**食品商行在**电商平台出售的“葱油花卷”未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运输,要求组织调解,立案查处没收违法所得,邮箱或书面信息告知处理结果及依据,赔偿退款。经调查核实,被投诉举报人能够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葱油花卷”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在**电商平台出售的“葱油花卷”页面中,明确告知消费者发货包装和条件为泡沫箱加冰袋,已尽到对消费者的注意提醒义务,被申请人未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对于申请人赔偿退货等要求,商家表示拒绝调解赔偿,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9时26分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电话:195****8379)上述投诉举报的调查情况、不予立案理由和调解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受理,依法进行处理,并反馈调查情况和调解结果,程序合法,履职到位,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称宁波镇海**食品商行在**电商平台出售的“葱油花卷”未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运输,要求组织调解,立案查处没收违法所得,邮箱或书面信息告知处理结果及依据,赔偿退款。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宁波市奉化**食品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销售单、案涉商品《检测报告》(171****41513)、《检验报告》(SH24****5556)、案涉商品网页截图。2025年1月9日9时26分24秒,被申请人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电话:195****8379)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2025年4月4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账单详情截图、订单截图、客服聊天记录截图、快递面单照片、案涉商品照片、被申请人短信回复截图、《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挂号信封面照片(XA273****7034)及邮件轨迹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宁波市奉化**食品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销售单、案涉商品《检测报告》(171****41513)、《检验报告》(SH24****5556)、案涉商品网页截图、中国移动云MAS平台短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贵翠的举报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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