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03078/2025-226573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5-30 体裁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镇海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2025-05-30 14:2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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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和《镇海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方案。

一、规划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原则,考虑人口数量、分布因素,在镇海区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外合理确定布点规划。

二、规划目标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各镇(街道)常住人口少于5万的设置不超过2家零售店(点)、常住人口5~15万的设置不超过3家零售店(点),常住人口15万以上的设置不超过4家零售店(点)。通过合理布设网点,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安全、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三、规划要求

(一)禁售区域。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以下区域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1、消防车辆不能顺畅到达的区域。

2、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变电站围墙50米范围内;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

7、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及周边50米范围内。

8、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博物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危险品生产、储存、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100米范围内。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区域。

(二)规划布点条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安全条件:

1、长期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不得经营其它物品,应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符合防火、通风、防潮等安全要求,并具备安全逃生条件和店面经营的基本条件(不得变相作为储存仓库使用)。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不得使用产生明火的设施,必须配备灭火器,电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电气线路应敷设穿管。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边不得有明火点,保证经营(零售)场所逃生通道畅通,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和逃生通道标识。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最大允许存放量参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表2执行。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规划布点

依据本布点规划原则,镇海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设在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圈外的九龙湖镇、澥浦镇,规划布点数量共计4家。各镇(街道)具体布点数量详见附件。

附件:镇海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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